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 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 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 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 (死亡)、或者在监狱服 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6、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 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 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 7、本细则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 “三无”人员的,经排查认定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 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当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别、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等因素,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 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 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三档制定,分别按不 低于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集中供 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30-18:00(夏季) 8:30-12:00 14:00-17:30(冬季)
受理地点: 1、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冬青街 2、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红松路与枫香街交叉口西南角 3、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迎春节与莲花街交叉路口东南侧(总部企业基地)枫杨办事处 4、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化工路1号 5、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北四环路北)
86555153

1、书面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承诺书;

5、残疾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受理→审核→办结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