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基层政务公开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县级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
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0%至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法定工作日 8:30-12:00 14:30-18:00(冬季) 8:30-12:00 14:00-17:30(夏季)
受理地点: 1、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冬青街 2、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红松路与枫香街交叉口西南角 3、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迎春节与莲花街交叉路口东南侧(总部企业基地)枫杨办事处 4、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化工路1号 5、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北四环路北)
86555153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依据:《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郑民文[2010]120号)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受理→审核→办结

受理地点:

1、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冬青街

2、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红松路与枫香街交叉口西南角

3、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迎春节与莲花街交叉路口东南侧(总部企业基地)枫杨办事处

4、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化工路1号

5、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北四环路北)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