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对象:
1.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
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 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2.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办法》,归侨、侨眷、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
4.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参加普通高中招生的少数民族考生。
5.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 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符合要求的军人子女。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6.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
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 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毕业生。
审核办法: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公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同时向郑州市中招办提供认定名单,郑州市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2.归侨、侨眷、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考生父(母)按照郑州市委统战部有关文件要求,向郑州市委统战部提供材料进行认定。由郑州市委统战部和学生所在学校同时向郑州市中招办提供认定名单,郑州市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3.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考生父(母)向派驻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由派驻机关和学生所在学校同时向郑州市中招办提供认定名单,郑州市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4.少数民族考生。提供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所在学校向郑州市中招办提供认定名单。
5.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 号)要求执行。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郑州市中招办,学生所在学校同时向郑州市中招办提供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郑州市中招办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照顾。
6.获得国家级、省级、省辖市级、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就读学校,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照郑州市中招办的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材料审核。
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 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毕业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具体参照当年郑州市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资格审核政策要求,咨询电话67991032.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