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特困人员供养申报审批申请表》2份;
2.户口本、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法定义务人情况的书面声明;
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5.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3张。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